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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网上叫李晗为晗神,她是司考界少有的,集美貌与智慧于一身的女子。在她的课堂上,商经法庞杂如钢铁般生硬考点,瞬间化作绕指柔。她授课干练、高效,能让考生在课堂上就记住考点,击破真题,深受考生爱戴。
她的教学视频可以在B站上找到,视频总计看完大约需要30小时,分为37个章节,其中最短视频23分钟,最长1小时24分钟,大多视频在50分钟左右。如果一天看一小时刚好30天能看完。
视频内容拆分(点击展开)
商经法,顾名思义,指的是商法和经济法两大模块、8个主要主题,视频的前19个章节主要围绕商法内容,后20到37个章节围绕经济法的内容。课程目录我的拆分整理如下:
- 商法
- 1- 10 章: 公司法、 企业法
- 11-12 章:破产法
- 13-14章: 汇票法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 15-19章: 证券、保险信托相关法律。
- 经济法
- 20-24章: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 (主要是市场竞争相关)
- 25-29章:讲银行、税法、土地、房地产。(房价挺住啊)
- 30-35章:讲劳动法、社保法。(劳动法足足5个章节)
- 36-37章:环境自然保护法。(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看商经法的内容,如果有民法的基础就更好,否则很多名词概念可能理解困难,我会在本章内容中尽量对一些法言法语进行概念解释、方便读者阅读。
接下来,我将带您深入浅出学习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概念,看完之后也许你会觉得,发财致富的方法不一定都在刑法里。
一、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旨在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垄断行为是指企业通过控制市场资源或其他方式,限制竞争、抬高价格或降低质量,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润。
什么是限制竞争
限制竞争是指某种行为或协议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减少或排除了竞争参与者之间的竞争程度。这种行为或协议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减少,市场参与者的选择权受限,或者市场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受到破坏。
限制竞争的行为或协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协议定价、排他性协议、限制供应或销售条件、限制技术创新等。这些行为或协议旨在限制市场上的竞争,以获得更高的利润或垄断地位。
限制竞争对市场经济和消费者来说通常是不利的,因为它可能导致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创新减少以及市场选择受限等问题。因此,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和监管机构旨在打击和预防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效率和公平竞争。
二、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
反垄断法通常包括反横向垄断和反纵向垄断两种协议。横向垄断是指两个或多个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竞争。而纵向垄断是指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协议,旨在限制其他制造商或分销商的竞争。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这两种垄断协议,并探讨反垄断法如何应对这些协议。
横向垄断
反垄断法重点规制横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这类协议对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大。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存在于同一行业中、存在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往往涉及竞争者之间的合作、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减少,进而影响消费者权益和市场效率。
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 减少竞争:横向垄断协议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降低。竞争的减少使得经营者能够通过限制供应、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等方式来保持垄断地位,从而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市场的竞争程度。
- 提高价格:横向垄断协议往往会使得参与者能够达成共识并共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这可能导致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水平,损害他们的利益。
- 限制创新和进步:横向垄断协议可能阻碍新进入者的进入和创新,限制市场的动态竞争。这种限制可能导致技术进步的缓慢和产品质量的下降,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的福利。
鉴于横向垄断协议对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大,反垄断法将其作为重点规制对象。通过禁止或限制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和执行,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市场的效率和创新。
举例来说,蒙牛和伊利、万科和碧桂园集团、这种处在同一行业存在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协议是存在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不同,纵向垄断协议不是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纵向垄断协议只进行价格规制,没有限定最高价,只有固定限定最低价,还涉及销售份额划分。跨区域性销售不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涉及价格方面的限制,而不涉及其他方面。其中,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是一种常见形式,即生产者和经销商之间约定了统一的价格,无论是谁销售、销售给谁,都按照这个固定价格进行销售。这种固定价格的协议抹杀了竞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
另一种纵向垄断协议形式是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例如,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约定每桶奶粉向第三方销售时不得低于200元。这种协议同样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需要注意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只针对价格,没有限定最高价的规定。这是因为限制价格不超过某个上限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因此法律不予干涉。
针对纵向垄断协议,存在两个不予禁止的情况。首先是市场份额没有达到标准,并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禁止。重点是安全港原则。
- 无效果不禁止
当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该协议不易受到禁止。这种情况下,效果说起作用,如果协议被证明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就不会被禁止。需要记住的是,这种例外情况只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不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
- 安全港规则
它规定了市场份额低于标准并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协议可以不受禁止。安全港规则的具体含义是,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且满足其他条件,那么该协议不会受到禁止。这种例外情况是根据市场份额来判断的,而市场份额低于标准是安全港规则的关键要求。
什么是规制对象
在反垄断法中,规制对象是指受到法律规定和监管的特定主体或行为。这些主体或行为被认为具有潜在的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的倾向,需要接受特定的法律限制和监管措施。
规制对象通常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潜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垄断组织、协会等。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和打击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因此,这些规制对象需要遵守法律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组织垄断协议
组织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是被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如果一个人或组织在垄断协议的达成过程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或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他们将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这种规制不仅适用于签订协议的主体之间,也适用于那些扮演组织者角色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无论是组织者还是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都需要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在许多垄断协议的达成中,通常存在具体的组织者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扮演着组织者的角色,召集行业内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举例来说,比如山西省电力协会召集了国家电网、大唐电力等企业,达成每度电向第三方进行转售时,不得低于每度5角钱的价格。如果行业协会在其组织下限制竞争,那么行业协会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于行业协会以及组织垄断协议的人,包括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都需要被纳入反垄断法的监管对象之中。这意味着他们在组织垄断协议过程中需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小结:垄断协议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其构成与协议的效果有关,而不是目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其主要分类标准,根据签订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横向垄断协议涉及横向竞争,纵向垄断协议涉及买卖关系和价格规制。
横向垄断协议更重要,因为对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大。
纵向垄断协议只限制价格,并有两种不予禁止的情形,即无效果不禁止和市场份额未达到标准并符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案例说明,如果蒙牛和伊利达成禁止使用某品牌草料的协议,并联合抵制该品牌,涉及划分销售份额,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而纵向垄断协议只限制价格,如固定最低价但没有最高价。要注意区分不予禁止的情形只针对纵向垄断协议而非横向垄断协议。
三、法律责任与豁免
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垄断协议方面都有可能受到罚款和责任的处罚。企业的高管和法定代表人有个人责任,个人也可能涉及罚款。同时,行业协会作为提供组织者和事实性帮助的人,也有可能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
垄断协议是重中之重的考点,涉及到法律责任。
老师以案例说明了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采取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措施。针对罚款金额,根据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的1%到10%进行罚款,例如,羊奶粉品牌如美赞臣、雅培和惠氏在中国也涉及到了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可能会面临数亿元的罚款。
同时,老师提醒了两个常见的误区。第一是对于没有销售额的企业,不能认为不罚款,实际上可能会被罚款500万以下。第二是未实施垄断行为或未达成协议的企业也可能面临罚款,即使没有销售额,罚款金额可能为300万以下。这些规定明确了个人责任,如果是达成垄断协议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及到个人责任时,可能会面临罚款100万以下的处罚。
此外,如果是组织者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员,也会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总之,垄断法律责任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个人责任的罚款,以及对组织者和提供帮助者的惩罚。这些知识点在考试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责任的处罚
小报告加证据酌情减免处罚:如果企业自己揭发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可以酌情减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的处罚。然而,这并不是一定免除处罚,而是视情况而定,关键在于企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
反垄断局的罚款金额通常以亿为起点,并且经常对企业进行大手笔罚款。举例来说,扬子药业被罚款7.6亿,公牛插座被罚款2.9亿。由于反垄断局的巨大权力,企业都不敢得罪他们,因此与其保持良好的关系至关重要。
如果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本身也要承担责任。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了罚款金额,最高可达300万,并且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资格可能会被废除。
豁免
豁免面的核心是为了提高增进效率而不是效益,法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不构成垄断协议,其中以下6种豁免情形是比较重要的。
- 为了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这种行为不构成垄断协议。
-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这也是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老师强调了"效率"这个词的重要性,并要求学生画出效率的概念图。
- 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同样也属于豁免情形,旨在保护中小经营者。
- 为了节能环保的需要,这也被视为豁免情形。
- 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为了缓解销售量下降和产能过剩。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经济不景气的整个宏观背景下,企业为了自保处理产能过剩才能构成垄断协议的豁免。
- 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利益的情形,例如针对其他国家的反补贴、反倾销等措施。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企业之间达成的相关协议也不构成垄断协议。
总结起来,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包括:为了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为了节能环保的需要;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为了处理产能过剩;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利益。这些情形下的协议都不构成垄断协议。
四、效果说
经济学中的效果说,一个协议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果这个协议被证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它就是违法的。而在这个案例中,判断错误的原因是没有证明这个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即协议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
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不排除限制竞争,就不构成垄断协议。
前面说到纵向垄断时提到了这个无效果不禁止这个例外概念,但本质上,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在无效果不禁止原则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横向垄断是指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或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产生垄断效果。在横向垄断情况下,如果协议被证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这意味着,对于横向垄断协议,需要证明协议具有实际的效果来限制竞争,否则它可能不会被禁止。
纵向垄断是指不同市场层次上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比如生产者和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在纵向垄断情况下,协议的效果更多地与市场的竞争限制相关,而不是限制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根据经济学中的无效果不禁止原则,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该协议不易受到禁止。这意味着,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需要证明协议没有实际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经典案例
某景区多家的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不但统一收费,而且统一服务标准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因为全都同意、抹杀了竞争。请问下列说法哪个正确。
- A. 只要在一个竞争市场,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是违法。
- B. 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服务价格标准就是违法。
- C. 如果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该违法
- D. 如果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经营的效果,就不该违法。
A错,根据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来判断。
B错,也要看效果有没有排除限制竞争。
C错,不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是经济效率,两者概念不完全相同,经济效益侧重于收益和利润的最大化,强调经济活动带来的经济回报。而经济效率则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社会利益,强调在特定资源约束下实现最优的生产和分配。经济效益关注个体或企业的利益,而经济效率关注整体社会的利益。
D正确,正确。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种垄断行为,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近年来备受关注。一些知名企业如阿里巴巴、美团和织网等都涉及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
推定规则
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主要包括钱和技术、市场份额、控制供销、其他经营者对该企业的依附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用于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以奶制品行业为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拥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此外,企业的市场份额也是评估其市场地位的重要因素。控制供销渠道也是一种表现,通过控制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企业可以压低进价并抬高售价,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此外,其他经营者对该企业的依附程度和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也会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非常多,导致在司法认定时存在困难。评估一个企业在钱、技术、市场份额、供销控制、其他经营者依附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地位并不容易确定。这使得垄断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一个简单粗暴的规定,根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地位,不考虑其他因素。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就可以被推定为市场地位者。举例来说,阿里巴巴在零售平台领域是市场地位者,需要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同样地,如果两个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达到2/3,就可以推定他们都是市场地位者。例如,三元和蒙牛在奶制品市场合计达到2/3的份额,都可以被认定为市场地位者。类似地,如果市场份额达到3/4,也可以推定为市场地位者。
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是衡量一个市场中经营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分配的程度。它用于评估市场竞争的程度和市场结构的特征。
当一个市场中存在较少的经营者,并且其中一个或少数几个经营者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时,可以说该市场具有较高的集中度。换句话说,市场集中度高意味着市场较为集中,存在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可能性较大。
相反,如果一个市场中有较多的经营者,并且市场份额相对均衡地分配,那么该市场的集中度就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具有较高的竞争程度,不存在明显的垄断或寡头垄断。
市场集中度的计算通常使用一些指标,如Herfindahl-Hirschman指数(HHI)或四大企业集中度指数(CR4),这些指标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来评估市场的集中程度。HHI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到1,数值越大表示市场集中度越高。
市场集中度的分析对于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法律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高度集中的市场可能导致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消费者选择,而低度集中的市场则可能表明较为健康和活跃的竞争环境。
1/10推定例外
1/10推定例外是指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对于市场份额达到2/3或3/4的情况,存在一个例外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多个经营者合计的市场份额达到2/3或3/4,并且其中一个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份额不足1/10,那么该经营者不会被推定为市场地位者。
举例来说,假设某个市场中有三个主要经营者,分别是A、B和C。他们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并且A和B分别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如果A和B合计的份额超过1/2,根据一般的推定规则,他们都会被认定为市场地位者。然而,如果C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份额不足1/10,那么C就可以享受1/10推定例外,不会被认定为市场地位者。
这个例外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市场份额的细微差别,避免过度推定市场地位,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六、新规打击互联网
根据新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滥用市场制备地位,其中数据、算法和大数据都是比较热门的话题。
杀熟
滥用市场制备地位的案例之一是所谓的"杀熟"现象。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些打车和外卖平台上,当用户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使用同一个平台的服务时,根据用户的个人资料和行为数据,平台会对不同用户收取不同的价格。这意味着同样的服务在不同用户之间的定价不一致,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定价。
例如,一位用户在同一地点和时间叫车,平台可能会根据该用户的历史订单、位置和需求等因素,提高车费。而另一位用户在同样的条件下叫同样的车,但价格却较低。这种差异定价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平台没有其他替代选择的用户。
类似地,外卖平台也可能存在类似的行为。一些平台可能会根据用户的消费历史、区域需求和订单频率等因素,对不同用户提供不同的折扣或优惠。这可能导致同一家餐厅的菜品在不同用户之间的价格不一致,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滥用市场制备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中的规定。根据新的反垄断法规定,平台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滥用市场制备地位,也就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定价或其他不合理的差异待遇。
这些案例突出了数据和算法在滥用市场制备地位中的关键作用。打车和外卖平台依赖于用户数据和算法,通过个性化的定价和优惠来最大化利润。然而,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和消费者的不利处境。
因此,新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不得滥用市场制备地位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平台在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同时,不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定价或其他不合理的待遇。
滥用市场制备地位
滥用市场制备地位是指市场中一家或几家企业拥有垄断或接近垄断的地位,并通过滥用这种地位来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从而扰乱市场秩序。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用以详细展开滥用市场制备地位的行为:
不公平的低买高卖
市场制备地位者可能通过控制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置得过高,从而获取过高的利润。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没有替代选择,只能接受高价。
举例来说,某个打车平台在某一地区占据垄断地位,它可以通过提高车费或收取额外费用来剥削消费者。由于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他们被迫支付高昂的费用。
不合理的搭售
市场制备地位者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购买他们不需要或不想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将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捆绑销售,从而牟取更高的利润。
例如,在某个城市,某家房地产开发商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拥有多个楼盘。他们将购买房屋和购买车位绑定在一起,即消费者只能购买房屋和车位的组合,而无法单独购买车位。这种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并迫使他们购买不需要的车位,无论他们是否拥有私家车或者是否需要额外的停车位。
歧视性定价
市场制备地位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历史订单、地理位置等因素,对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价格。这种差异定价可能导致相同产品或服务在不同消费者之间的价格不一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某个外卖平台可能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和地理位置,对不同用户提供不同的折扣或优惠。这意味着在同一餐厅点餐的不同用户可能会支付不同的价格。
结语
在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领域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我们探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包括钱和技术、市场份额、供销控制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依附程度和进入难易程度。然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并非易事,因为这涉及多个复杂因素的综合考量。
为了应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推定规则被引入,根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地位者。同时,市场集中度也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指标之一。我们要关注市场是否过于集中,是否存在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情况。
总结起来,了解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关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行为的规制,以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这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商业世界中,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让我们共同关注和了解这些法律的实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果你对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任何问题或观点,欢迎与我互动,一起探讨这个引人入胜的话题!
就写到这里,老唐下班了!明天继续努力。
- 作者:Notion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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